第八条 纳税人以每平方米售价和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为计算依据,计算每平方米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税款占每平方米售价的百分比为依据,确定本项目当年度的预征率。
第九条 为计算和操作简便,预征率统一以0.2%为间距。百分比在间距中的,从低确定预征率。
第十条 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低于1%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其备案的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对其报备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在审核结果确定前纳税人应先按1%进行预缴。
第十一条 预征率报备后,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实现收入的次月起,在月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月申报预缴税款,税款金额为当月的销售收入额乘以预征率。
销售收入的实现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三)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四)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售价和成本费用。如实际的平均售价或成本费用与报备时所填报的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重新报备、调整年度预征率。
如无特殊情况,纳税人不得要求在年中进行预征率的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对开发的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和成本审核,并积极关注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
如审核发现纳税人有虚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或少报平均售价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结果确定后的次月要求纳税人按结果调整预征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发的项目只有普通标准住宅一种类型且报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