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并纳入“五五”普法规划。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市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及相关行业进行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初级农产品加工单位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六)水利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单位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进行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十)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及指导高校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
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