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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唐政通字[200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购买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要件,并且完成工程投资25%以上时,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内容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在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及许可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全面组织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严厉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也不得以内部认购、认订、登记、选号、会员卡、贵宾卡、团购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预订金。违法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广告发布单位,以户外广告、新闻媒体等任何方式违法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工商、房管、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虚假销售、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严禁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及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发现上述行为的,由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近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建议由资质核发机关,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专项检查结果将在唐山房产信息网(www.tsfc.gov.cn)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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