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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周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岗位津贴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并按照各类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其岗位津贴标准。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是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可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10%的原则适当区分补贴等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执行范围和补贴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班主任是教学的重要工作岗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要注意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班主任津贴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班主任津贴可根据各地津贴补贴水平,初中、小学的班主任工作量,班额大小等因素核定具体的标准。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建立分类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三)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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