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转结抵扣。
(八)对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转制企业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九)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享受出口通关便利,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通过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加大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规模。积极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十一)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机制。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成立省级科技担保公司,向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互利合作,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为高新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对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国家级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融资需要,予以优先支持。积极鼓励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充分利用其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技术和承销便利,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1200亿元授信额度中,安排50亿元用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对实施效果好的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