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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为了保证本规划建设任务的实施,自治区本级财政2009-2013年每年预算安排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各地养殖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自治区引导性补助投资不重复安排,盟市、旗县原则上对中央和自治区引导性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在重点建设区域内,先推进能解决配套资金的旗县。

  六、项目建设推进方案

  (一)主要乳制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项目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要求,我区内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加快自有奶源基地建设(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自有原料数量不低于加工规模的30%,扩建项目自有原料数量不低于原料加工能力的75%。4年内我区乳制品加工企业所属基地自产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伊利、蒙牛两大龙头企业基地自产生鲜乳需要达到国家规定要求,4年内通过自建或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建设饲养能力在500头以上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800个(伊利、蒙牛各400个),达到企业可控奶源50%以上。

  (二)地方自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地方自建的1200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列入规划旗县的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养殖大户和社会养殖企业投资建设。各旗县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分配,要按照本地奶牛存栏数量多少、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组织程度、地方政府配套能力和项目建设主体筹资能力等综合因素考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牧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七、政策措施

  建设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除享受政府基建资金补助外,可优先申报国家支持的与农户联系紧密型的大中型沼气、联户沼气建设项目。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利用外资及所需进口设备,可优先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购置秸秆加工、牧草收割(切割、打捆)、草料饲喂、挤奶设备、储奶设备等机械,可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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