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09〕146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高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参照省政府法制办《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浙府法发〔2009〕27号),特制定本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求,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评定为不合格;一般标准是指案卷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本评查标准作为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评分依据,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基础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和要求
| 评分细则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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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体部分
|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4.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5.被处罚对象应当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不合格卷。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3.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责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为不合格卷。
5.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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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据部分
| 1.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 1.主要证据不足,对违法事实查处不清楚或者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2.主要证据错误,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为不合格卷。
3.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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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程序部分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规范。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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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法律
依据部分
| 1.适用法律依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 1.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为不合格卷。
2.引用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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