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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一般标准

评查项目

分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备注

2.1

立案

20

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应有立案审批程序,并明确相关内容。相关整改及复查要求明确。

1.没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电话等;(扣2分)

2.没有案件来源,即未注明案件是来自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扣2分)

3.没有案情记载;(扣2分)

4.没有立案依据,即,没有引用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扣2分)

5.没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扣2分)

6.没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扣2分)

7.没有立案时间。(扣2分)

8.整改指令书没有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公民姓名、住址等;(扣1分)

9.整改指令书没有注明基本违法事实;(扣1分)

10.整改指令书没有注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扣1分)

11.整改指令书没有责令整改的内容;(扣1分)

12. 整改指令书没有整改指令的期限及行政执法主体全称和印章;(扣1分)

13.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没有明确复查结果(其它内容参照整改指令书相关要求)。(扣1分)

 

2.2

调查取证

30

调查取证的人员和执法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l.不符合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案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扣3分)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不规范(总共扣7分,其中每项扣1分)

(1)没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

(2)没有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没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4)检查或询问笔录的记录内容不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违法情节情况等);

(5)没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

(6)笔录没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原因);

(7)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没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证据不规范(总共扣8分,其中每项扣1分)

(1)没有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没有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

(3)没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4)没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5)没有物品采取措施的期限和地点;

(6)需要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没有相关依据、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7)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没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8)没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

4.调查终结报告(总共扣12分,其中每项扣2分)

(1)没有对案件来源记载(自查、举报、移送、领导批办等);

(2)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3)没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条款);

(5)没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没有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意见。

 

2.3

审查决定

30

行政处罚的审批决定、告知、陈诉申辩、听证等应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

1.不符合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程序(总共扣3分,其中每项扣1分)

(1)没有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记录不规范(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3)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报批文书、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没有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间等。

2.不符合告知和申辩程序(总共扣5分,其中每项扣1分)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或者公民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及完整记载;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救济规定或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记载;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5)告知文书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及印章。

3.不符合听证程序(总共扣8分)

(1)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扣2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没有有书面记载;(扣1.5分)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不规范(注明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扣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不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等);(扣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扣1.5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总共扣14分,其中每项扣2分)

(1)没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没有行政处罚的种类、类别和依据;

(4)没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实行罚缴分离的,未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未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5)没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印章;

(7)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4

送达、执行

8

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l.送达文书不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扣2分)

2.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不完善;(扣2分)

3.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不符合法定时限;(扣2分)

4.结案报告不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结案日期等)。(扣2分)

 

2.5

案卷归档

12

案卷归档要规范,符合《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DB33/T498-2004)。

l.不符合一案一卷,未制作正、副卷;(扣1.5分)

2.没有使用档案统一规定的卷皮;(扣1.5分)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1.5分)

4.卷内材料排列无序;(扣1.5分)

5.卷内材料没有页码;(扣1.5分)

6.装订不整齐;(扣1.5分)

7.有破损纸张,大小规格不统一;(扣1.5分)

8.卷内文字未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入卷前没有复印。(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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