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三、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
年检以执业质量为重点,着力对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执业质量、执业资格、会费缴纳、会籍情况、劳动用工、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如没有明确委托事项,没有注明协议双方责任义务与权利、协议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2)未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内容编制不完整,记录不清晰,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归档不及时等;
(3)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如没有鉴证结论、附件不完整等,或鉴证报告格式不规范,如报告未敲盖事务所公章,执业注册税务师未签章等;
(4)出具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所长三级审核,或者三级审核流于形式;
(5)未实施规范的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明知存在不实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未到注税管理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