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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漏税行为;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四)会费交纳
  会员未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凡有上述行为者,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交纳者,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五)会籍情况
  会员未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凡有上述行为者,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缴纳者,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六)劳动用工
  1.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了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公务人员。
  凡有上述行为者,责令其改正。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附件1);
  (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附件2);
  (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附件3);
  (四)《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4);
  (五)《注册税务师登记表》(附件5);
  (六)《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6);
  (七)填表说明;
  (八)年检小结,内容包括事务所股东、执业人员情况,年度经营、收入状况等;
  (九)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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