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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十)税务师事务所2008年年度报表;
  (十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年检工作程序
  (一)动员、自查阶段
  2009年9月1日至9月1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会同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就年检工作对各区县税务局及年检对象分别进行动员、辅导。同时,年检对象按照要求实施自查、自纠。
  (二)审核、检查阶段
  9月26日至10月16日,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所属年检对象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同时,对年检对象的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实施全面的实地检查。
  (三)复审、处理阶段
  10月19日至10月31日,为确保年检质量,市税务局组织部分区县税务局、市注税中心、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对各区县税务局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年检对象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执业资格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就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提出实地核查意见。
  (四)总结、公告阶段
  11月1日至11月15日,市注税中心根据年检情况,作出年检总结并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自查阶段
  年检对象按照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查,认真规范填写各项年检表格,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出整改自纠措施。
  自查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于9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见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人一览表)
  (二)检查阶段
  各区县税务局对年检对象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由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其他问题的,采集相关证据,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初审处理处罚意见,以一户一袋的形式装袋成档。同时,重点就检查的形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以及相关管理建议作出小结,于10月19日之前报送市注税中心。
  复审阶段
  市注税中心对各单位送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材料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补正材料,同时,对各单位提交的处理处罚初审意见进行会审,对缺乏证据的应及时补充采集证据,并提出复审意见,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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