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接待量达到3-5万人次的(含5万人次),奖励3万元/家;
(三)年接待量达到5-7万人次的(含7万人次),奖励5万元/家;
(四)年接待量达到7-10万人次的(含10万人次),奖励7万元/家;
(五)年接待量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家。
二、接待国际游客(含港、澳、台)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年接待量达到2000-5000人次的(含5000人次),奖励2万元/家;
(二)年接待量达到5000-10000人次的(含1万人次),奖励5万元/家;
(三)年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家;
(四)额外奖励:接待欧美游客量(含俄罗斯游客)达到以上标准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家。
三、鼓励旅行社积极招徕会展客人奖励措施及标准
鼓励旅行社积极招徕高端会展客人。对招徕100人以上的会议团,并入住四星级、五星级及五星级标准建设经营的酒店的,年度会议团个数总量排名前十名的旅行社,给予1万元/家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办法
一、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根据各旅行社,四星级、五星级及五星级标准建设经营的酒店报送的月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奖励依据,于每年年底计算奖励数额。各旅行社、各相关酒店必须按月向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填报接待统计报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不予计算入内。
二、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旅行社可向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相关资料(自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一个月内向市旅游产业发展局补报相关报表和资料);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核查后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
三、对弄虚作假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回全部奖金,且3年内不得参与行业内各种评奖。
第四条 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有效期1年,解释权属三亚市人民政府。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暂行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附件2
三亚市金融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 2009年8月)
一、根据《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定》(三发〔2009〕2号)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