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均指在三亚市注册的金融机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小企业贷款的工作部门,统一挂牌为“小企业贷款经营中心”;已经设有办理小企业贷款工作部门的,应在工作场所悬挂“小企业贷款经营中心”牌额。
四、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的指导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户信用评级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透明。
五、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摸底,对信用级别较高,符合三亚市产业政策支持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信贷支持力度,并构建信贷平台,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常态化。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凭贷款卡申请贷款,金融机构不得向没有贷款卡或贷款卡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
七、三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支持我市“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施补贴,享受补贴的条件是向下述企业或合作社发放贷款:
(一)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企业;
(二)职工人数6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建筑业企业;
(三)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
(四)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
(五)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业企业;
(六)职工人数1000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的邮政业企业;
(七)职工人数4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
前款规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在三亚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合作社。
八、向三亚本地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贸易领域,或本地农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样享受财政补贴。
九、补贴标准为2009年新发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二补贴给金融机构;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货币政策,同一笔贷款只能补贴一次;贷款的时间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贷款期限应在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