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一)对如期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该项目2009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0%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补贴。
(二)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旅游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应积极协助融资,并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2009年贷款按贷款获取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
三、补贴方式
(一)非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统一实行年度结算,由项目经营建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2009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按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拨付财政补贴。
(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贷款实行年度贴息,企业在获取贷款后并开始向金融机构付息后,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申请文件、银行贷款合同、银行付息通知单和银行付息账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入银行付息账户。
四、补贴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件5
关于对支持企业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实施细则
(三亚市财政局 2009年8月)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定》(三发〔2009〕2号),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的冲击,对支持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纳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每月月末向市财政局报送经人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审核的支持企业融资的信贷总额度及支持的具体项目信贷额度表。
二、市财政局每季度对受支持企业实际接受金融机构支持的信贷额度进行核实一次。
三、市财政局对经核实的支持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及实际支持的信贷额度进行列表统计,作为调整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的依据。
四、市财政局原则上在季、半年、年度末期按信贷额度比例调整财政性资金在各金融机构存款额度。
五、调整财政资金存款额度,必须根据财政性资金总体存量情况,在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的前提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