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88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

  你局《关于上报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建筑用石料矿协议出让实施方案》(仑土资〔2009〕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长坑整合矿区建筑用石料采矿权。

  2、采矿权受让人:宁波雄镇实业有限公司。

  3、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4、矿区范围:由4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694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61.9米至4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5、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5年。

  6、采矿权出让所得:同意按不低于采矿权评估值(浙土资矿评备〔2009〕44号)原则,由你局集体研究决定的采矿权出让所得3288.9 万元的意见;原则同意采矿权出让所得分期缴纳方案,但应按浙财建字〔2008 〕98号文件规定收缴资金占用费,一并写入采矿权出让合同条款。

  二、要严格按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的规定,实施协议出让。出让所得收入按浙财建字〔2008〕98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按程序完成出让工作后,受让人应按法定程序到省厅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手续,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

  四、本批复有效期与该矿区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致,逾期自行失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