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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设立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各项目要按照《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的有关规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存入指定账户,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5%作为工程款保障金,其余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凡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项目公司根据公示情况和支付凭证,动用保障金先行垫付;不足部分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对发生动用保障金支付的,项目公司要在下一次工程计量支付时扣除双倍金额补充存入保障金账户。未发生拖欠问题的施工企业,项目公司要在项目验收时及时退还保障金和质量保证金;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50%,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50%。

  第六条 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设立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内容,并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公司有权监督和检查施工企业及相关劳务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一旦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发生违约行为,项目公司有权动用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并由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项目公司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和相关劳务队伍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协议书,要求施工企业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并随时掌握项目劳务用工情况。项目公司要设立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用电话,并在各施工标段项目部驻地公示,及时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八条 项目公司要对施工企业每月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拖欠问题的,项目公司要按照《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扣除施工企业相应分数,并及时上报省厅,由省厅视情节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项目公司要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对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发生拖欠问题。

  第九条 项目公司要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加快设计变更审批速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制定强有力的制度措施,确保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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