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7、同意按规定要求建立门诊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门诊登记本、《补偿登记表》、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专用二联检查报告单和专用三联收据。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五、门诊统筹费用控制

  (一)按标准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各地要通过基线调查,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处方费用上限控制标准,并将费用控制指标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承诺书,明确违反承诺的制约措施。对自觉控制门诊人次和费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医疗机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补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按基金预算限额支付,门诊统筹基金对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支付,且有关医疗机构必须接受专项调查。

  (二)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及诊疗项目。原则上,乡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乡级)》以外的药品、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超出门诊报销范围的服务项目以及违规收费,药品价格不执行统一限价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价,加快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一)统一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统一建立与门诊统筹相配套的处方、检查单据、药品、公示、监督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要点及当地有关补偿规定、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布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