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8.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
――负责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市教委。
――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区县(自治县)和其他部门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指导区县(自治县)和其他部门所属教育机构做好相应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市城乡建委。
――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报告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相关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市交委
――负责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局和市交通执法总队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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