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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等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负责长江水域以外地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规定,负责通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依法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轨道交通营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市农委。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市商委。

  ――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商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8.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并实施安全许可;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负责对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信号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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