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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由市公安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由市交委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建立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局级监管联席会议;由武警重庆消防总队牵头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由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由重庆煤监局牵头建立煤矿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由市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本行业联席会议。

  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指导、协调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及制度建设。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评估本行业月度安全工作形势,查找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均就议定事项形成《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局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督促检查工作。

  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市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领域也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六、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在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清理登记,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在渝企业及市属重点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按处罚权限应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查处。

  (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职责,明确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权限和责任。

  1.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工矿商贸(煤矿除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市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在区县(自治县)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央在渝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并报市政府。

  全市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检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等。

  3.严格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实行建设项目报批备案制度。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建设工程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场、学校、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的房屋建设工程要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凡有权批准建设项目开工的部门,必须将该项目批准开工的文件抄告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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