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


  (三)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或区县(自治县)城区未按要求限期迁进化工园区的企业;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四)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在2011年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不具备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或两年内发生累计死亡5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三、规范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一)强化宣传,摸底排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宣传,大力宣传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科学研判,结合实际,提出各区县(自治县)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关闭工作指标,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区县(自治县)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指标任务,认真制订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企业名单,并报送市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办公室备案。

  (二)整顿关闭,严格验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拟关闭企业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关闭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关闭工作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做好关闭企业从业人员安置工作。

  (三)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整顿关闭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整顿关闭常态机制,落实监控责任单位,组织“一对一”监控,严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