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价格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9〕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旅游局: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5月3日起施行。
《条例》和
《细则》的出台,是国家加强旅游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旅游价格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旅行社必须按照《
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7〕28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
二、严禁低价倾销等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接旅游团队,更不得实行零负团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它旅行社的,应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团队。
三、不得操纵旅游市场价格。旅行社不得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旅游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及其他经营者利益。
四、加强对旅游价格的引导。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旅行社的服务,积极引导旅游价格。旅游行业协会可根据旅游市场情况,组织力量编制主要旅游线路参考价格,作为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的参考。旅游线路参考价格按旅游平季和旺季两个时段分设,并根据旅游市场的供给情况、旅游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修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