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城市区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区各幼儿园:
我市幼儿园伙食费标准自2005年调整以来,对规范幼儿园收费、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确保全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当前物价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就幼儿园伙食费标准通知如下:
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三餐两点5元/人·天,三餐一点4元/人·天,两餐一点3元/人·天,一餐一点2元/人·天。
幼儿园伙食(包括点心)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盈利,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幼儿家长的监督。
此通知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各幼儿园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认真落实幼儿园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