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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7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自1997年国家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以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和5个城区被评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城区)。而我省目前仅有宜昌市通过了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验收,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务院批准我省开展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同时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推进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目标和任务。全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武汉城市圈内九市基本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要求,建成环保模范城市群,全省争取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2个以上;到2020年,全省各设市城市基本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县级以上城市有80%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努力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齐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城市,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基础。

  三、抓紧制订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和程序。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订湖北省环保模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要规范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程序,制订完善申请、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命名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切实增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权威性,提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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