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充市南部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2009年8月3日 川交函[2009]609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南部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方案的请示》(B[2009]第2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同意你市南部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兑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对2009年7月10日到期的27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重新投放,经营期限为5年。在经营期内,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4000元/年·车的标准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