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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与日常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与日常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9]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与日常监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与日常监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工作),是指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处)依据省建设厅授权范围,并驻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建设行业特定的经济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特定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处室(站)实施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许可标准、坚持清正廉洁,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告的承诺时限内,办理并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 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依法对通过行政审批,取得民事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的种类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告的审批、审查、核准、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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