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省建设厅的授权,行政审批处行使下列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和开展勘查、检验、鉴定的组织协调权:
(一)建设类企业(单位)资质认定、备案核准;
(二)建设类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认定;
(三)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四)纳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法定程序的核准、备案。
省建设厅各相关处室(站)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审批处实施行政审批所出具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应当经由省建设厅授权的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批准后,加盖省建设厅印章或者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 行政审批程序
第九条 行政审批处应按照建设类行政许可类别分组开展工作,并由首席代表指定组长,按各组分工实施审查工作。
第十条 行政审批处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省建设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留复印件;
(二)“窗口”受理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按照行政许可类别分组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组长审核汇总;
(三)需到现场踏勘、检验、鉴定、核实或评审论证的,行政审批处应协调厅相关处室(站)组织人员或者专家实施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四)征求厅相关处室(站)关于申请人市场行为(初始申请人除外)的意见,必要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初审意见;
(五)属于建设类企业(单位)资质认定、建设类执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经首席代表审核初审意见后,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
(六)属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许可事项,经首席代表审核初审意见后,签发相关许可审查决定(通知);
(七)公示期满,由首席代表签发“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通告”并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上发布;
(八)行政审批处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制相关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