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窗口”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照、证件、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补办、备案等事项,经“窗口”受理后,由行政审批处按行政许可类别分组进行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纳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由行政审批处分组办理,在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或组织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编印成办事指南,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窗口”或者其他媒体公示、展示。
第十四条 属于同一申请事项需获两次以上行政审批的,前一项已审查合格的内容,其他审批应当认可其审查结果,不再重复审查,申请人无需再行提供相同的审查资料。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省建设厅职责范围的,当面告知其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四)发现使用伪造证照和有关资料,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程序作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作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因特殊事项或原因,需延长至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的,由首席代表批准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四川省建设厅印章或者四川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查专用章的有关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注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