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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与日常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审批事项和涉及质量及安全的关键性行政许可要件,行政审批处在审批前应协调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附件,与审批事项资料一同存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当签署姓名,并对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负责,对审查出现过错失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应与日常的市场监管、现场督察紧密结合,实行联动,预防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脱节。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处对所作出的行政审查决定,应配合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或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应按照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动态监管、督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健全并落实市场清出制度。

  (一)及时研究和解决建设行业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深化建设类企业(单位)的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加强建设队伍的培训教育,提升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房地产、监理、园林绿化等企业(单位)领导者、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检查、监督建设类企业(单位)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人员的从业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监察厅驻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察室、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的检查监督,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坚决防止或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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