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有权就建设类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情况,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质询,对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的各种资料,包括申报、初审、复审、专家咨询或者论证意见、会议纪要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转至省建设厅档案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申报材料、许可证书、涉密文件资料、移动硬盘、贮存介质的管理,防止发生丢失、被盗、造成泄密。
(一)严格管理建设类企业(单位)、个人行政许可证书。对空白的许可证书,“谁保管、谁负责”;对已印制拟颁发的许可证书,“谁分发、谁登记”;并建立严格的签领登记制度;
(二)涉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严格登记、传送和保管,个人不得保存涉密文件资料;涉密事项、涉密内容的发文,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严格控制印刷份数和发送范围;
(三)存贮有涉密内容和信息的移动电脑、移动硬盘或光(磁)盘等存贮介质,应当专人负责管理;个人使用的优盘不得拷贝存贮敏感涉密资料;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移动电脑、移动硬盘离开办公区;不得使用涉密硬盘、优盘连接互联网;凡需上网公开的行政审批工作信息,应当经首席代表签署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办公设备和物质器材的管理,常检查、常维护、常保养,厉行节约,提高设备、器材的使用效能。
第五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勤勉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保证行政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定期在省建设厅内交流轮岗。
第三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审批处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申请人参加没有法定依据或与行政许可无关的培训活动,向申请人摊派、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