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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建造员只能在建筑业企业注册和执业。

  第十三条 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是建造员的执业凭证,由建造员本人保管、使用。

  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建造员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造员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文件;

  (五)原单位出具的建造员无在建工程的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造员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建造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建造员有下列情形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或者公告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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