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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六条 车辆停放。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其面积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在市场外合理规划停车点。

  第七条 采光良好。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市场用电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交易大厅的顶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并使用不锈钢材料建设,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蓬顶刷白漆,空中无拦板和拉线设计。

  第八条 通风自然。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九条 消防安全。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农贸市场内或周边应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道,其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m;并在市场内或附近安装市政消防火栓,以满足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集贸市场内凡与外环境或市政管网相通的下水道口设置稳固的金属栏防鼠、防鼠栏间隔与下水管壁间距必须小于1.3厘米,加工、销售、贮藏粮食、食品、肉类、餐饮等各类室内环境要安装防鼠铁门、或在木门的下段镶上铁皮踢板,踢板高度为60厘米,所有管道和电缆进出建筑物的孔洞,都要用水泥堵塞,必要的孔洞如通风口,气窗、下水道、排水口等,应安装孔眼小于1厘米的铁丝网。对食品经营户设置沙门、沙窗、门帘、灭蝇灯,在餐厅、饭店、茶馆等到大门入口上方安装风帘、风幕机。

  第十一条 其他设施

  (一)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市场监管办公室、消费者投诉站(点)、公平秤服务点、宣传栏和信息公示栏,同时应该设立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

  (二)农贸市场有200个商位以上的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定性检测仪器等设备。

  (三)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市场标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做到市场标识、标牌统一、整齐、醒目。

  (四)农贸市场应在墙面显著位置处规划20平方米的制度公示区。

  附件2: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组职责分工

  一、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领导组

  组 长:
  刘国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张显富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李明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亦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整治办主任)

  张立新 (市委目标办主任)

  魏 春 (市政府目标办主任)

  付 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庞晓龙 (泸州工商局局长)

  陶泊滔 (市城管局局长、市爱卫办主任)

  张 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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