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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助),其中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同时给予工伤、生育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同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人以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实际缴费额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对"4050"人员、残疾人员灵活就业按不超过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按不超过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继续实施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各类具备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合格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继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继续实施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本市有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年龄在16-25周岁、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青年,实行3-6个月的职业见习期。见习期间,对见习学员给予生活补贴,对职业见习基地给予职业见习基地补贴。
  (十)实行创业补贴。对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市辖区内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一次性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计发给本人;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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