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被依法确认时或确认后作出上述决定。确认时作出决定的,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重点监管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名单的信息管理)
被重点监管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名单的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并按照《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与相关部门约定的形式与时限,提交给本市有关信用征信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被重点监管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名单信息的公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被重点监管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其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的事由、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等名单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
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与上述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重点监管的起止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有关用语的界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是指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使用食品药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责任人、伪造相关材料或代表企业对伪造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经办人、有证据证明应对该行为负责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参照条款)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条件规定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