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财企[2009]48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为确保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现制定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