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水基〔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
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
根据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