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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由项目业主将此纳入工程开工申请内容,一同报批。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九)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十)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凡新建的水利工程,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估)算中单独列项,进入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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