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水执法〔2009〕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要求,现就我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县水利局要把此次水利部开展的水行政执法检查专项活动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执法检查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以水行政执法机构为牵头单位,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增添措施,加大力度,确保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开展联动执法
(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各区县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或直接查处;配合长江委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上报有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二)各区县水利局在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把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等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把涉河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建设、水电站、跨河桥梁、涉河公路建设)、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以及水利安全生产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于跨区县交界处存在的水事违法行为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市水利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至8月初)
各区县水利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水安监〔2009〕3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报送市水利局执法监督处。
(二)执法检查实施阶段(8月中旬至11月上旬)
各区县水利局要根据制定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和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现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水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典型的违法案件也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增强全社会水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市水利局将组织检查有关区县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