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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漯政[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新的补偿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漯政〔20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漯河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漯河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附着物名称单位规格补偿标准(元)备注
乔木乔木直径5cm以下4 
直径6-10cm9 
直径11-15cm18 
直径16-20cm54 
直径21-25cm108 
直径26-30cm180 
直径31cm以上360 
鲜果桃树3年以下15-501年补偿15元,2年30元,3年50元
4-15年150-2504年150元,每增1年加10元,8年以上250元
15年以上100补偿100元
杏树3年以下20-60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0元
4-25年150-2504年150元,每增1年加10元,8年以上250元
25年以上100补偿100元
李子树3年以下15-501年补偿15元,2年30元,3年50元
4-25年150-2504年150元,每增1年加10元,8年以上250元
25年以上100补偿100元
樱桃树5年以下25-601年补偿25元,2年35元,3年45元,4年55元,5年60元
6-25年150-2506-7年150元,8年以上250元
25年以上15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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