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 注:编号采取“年份+流水号”形式编制,如20080001。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山东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发布协调函
No.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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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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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单位
意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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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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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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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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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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