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价综发[2009]9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包括调整,下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实行定价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