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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组织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是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工作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法制、定价业务等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听证人应具备了解听证知识,熟悉听证程序,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因特殊原因,集体商议实行听证延期、听证中止;

  (三)提出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程序、听证会纪律;

  (三)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四)引导辩论、推进议程、把握进度,维护听证会秩序;

  (五)宣布听证延期、听证会中止;

  (六)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

  (七)审签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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