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
(三)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的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听证会参加人选取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定价业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如实地反映意见;
其他条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应当亲自出席听证会,对定价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发表意见、阐述理由;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审阅本人听证发言笔录并签字;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参加人按时进入听证会场,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按会议座位指示牌就座;
(二)听证会参加人发言和提问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发言之前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