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听证会参加人只能就定价听证内容发言,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和随意打断他人发言;

  (四)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超时限发言的,主持人可予以提醒或终止;

  (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六)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会秩序的活动;

  (七)为维护会场秩序,新闻媒体在会议进行期间,不得在会场内采访;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和工作人员席。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落实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笔录签字。

  工作人员负责听证会会务,协助听证会主持人维护听证会秩序等事宜。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应持会议旁听通知准时参加听证会旁听。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听证会新闻采访纪律。

  第二十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二十条(一)项规定情形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业务管理机构草拟定价听证方案,法制机构进行规范性复核,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后,安排定价听证工作;属于第二十条(二)项规定情形的,该部门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