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听证方案。属于第二十条(一)项规定情形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人陈述。属于第二十条(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定价机关陈述;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听证会参加人就定价听证方案提出咨询时,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应当予以回答;

  (五)听证会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三十条 听证会举行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定价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听证笔录起草听证报告,听证人审阅,听证主持人审签。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由定价机关的定价业务管理机构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