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新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比规定容积率提高的数值 优惠幅度(%)
≥0.2 3%
≥0.3 7%
≥0.4 10%
(三)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集中区集聚,凡在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四)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最低价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实行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二)本通知的优惠地价政策可以兼得(具体的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但累计修正后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的精神,福清市、漳州市芗城区、龙岩市新罗区可按其城市土地等别调低一级执行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即:福清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九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漳州市芗城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八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龙岩市新罗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十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四)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用地定额、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等,认真研究具体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确定必要的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条件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有关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