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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平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相关政策

  (一)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当月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下月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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