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相关政策
(一)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当月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下月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