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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9]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组织实施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中央及兄弟省(区、市)驻晋部门(或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在驻地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搞好。
  二、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普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统计、公安、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协调一致地贯彻执行《通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安排解决好普查经费和普查所需的物资
  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力度,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省级应按全省总人口人均不低于2.3元预算;市级及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普查经费应按本行政区内人口人均不低于2.2元预算;10— 30万人口的县(市、区)应按人均不低于2.5元预算,1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应按人均不低于2.7元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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