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证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本市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通过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以及校舍日常维修的保障落实,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由于早期建造的校舍执行抗震标准相对较低,抗震设防要求及施工工艺水平不高等原因,不少校舍尚不符合现行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二、目标和要求
在本市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检测、加固工作,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本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实施步骤包括: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对2008年5月后已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