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6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现对我省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要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四、具体工业项目是否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由出让方同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认定;具体工业项目是否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由出让方同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认定。
五、对于适用地价调整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编制供地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相应的产业或项目类型、符合用地集约标准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等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